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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作者:张邦文  日期:2018-04-08  浏览次数:125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损害学院利益或牟取私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主要是指以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与其它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合同包括基建工程与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等)、物资设备采购、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资产(含场地)出租出借、融资投资、合作办学、外购服务、科研项目及其他涉及经济内容的合同。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经济合同管理体制。院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院领导、经济合同项目涉及的承办部门(单位)与归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院长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院长有权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院长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唯一形式,由院办办理。经授权,5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由分管院领导签订;5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由院长签署。未经院长授权,院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或学院各部门(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七条 经济合同的起草、签订及管理按职责分为合同的承办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经济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归档及履行等工作的部门(项目申报部门或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是指按照职责,负责经济合同审签、检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的部门。招标项目合同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由国资处负责,承办部门负责会签并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根据学院各部门管理职责范畴,经济合同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原则上分类如下:
(一)国资处负责学院房屋等财产租赁合同、大宗物资、设备仪器、办公家具、服务采购合同、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等经济合同的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学院投、融资合同的管理及对经济合同资金支付条款实施监督。
(三)教务处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等经济合同的管理。
(四)成人(继续)教育部负责社会服务、成人及继续教育联合办学等经济合同的管理。
(五)纪检监查处负责审计经济合同的管理。
(六)院办负责信息化建设等经济合同的管理,负责建立全院经济合同台帐、登记、签章、院内公告、归档管理。
(七)其他职能部门按照业务职责负责本部门管理的经济合同。
第九条 5万以上未通过招标的经济合同,需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20万以上未通过招标的经济合同,还需报党委会审定。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合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拟订,应包括以下条款: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性质以及当事人约定应当订立的条款等,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述要具有唯一性。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项目订立前,归口管理部门按业务内容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会签。程序如下:
(一)承办部门(单位)应事先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证、税务登记证等,并加盖鲜章,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起草经济合同,并对关键要素(性能和技术指标、服务承诺等)提出明确和详细要求。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承办部门提供经济合同文本进行可行性、必要性、标的合理性、完整性等重要内容、条款等进行审查,并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有损学院利益,是否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政策和规定,是否有经济合同约定支付标的经费来源,是否有履约保证等。
(三)学院法律事务室需对经济合同进行审核;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还需经学院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四)所有审查执行者须在《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会签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单位)将经济合同会签表、立项批准文件、经济合同和其他佐证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证、税务登记证等,并加盖鲜章,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呈学院领导签字。
第十三条 合同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需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院内招标及其它经济合同签订后,需在学院OA公告栏中就经济合同主体内容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承办部门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经济合同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在合同期限内,签约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由承办部门提出,经原合同审批部门会签,送原审批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承办等部门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计划财务处根据经济合同文本、手续完毕的验收清单、发票、院办合同收讫证明等其他财务所需资料办理资金结算。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资金结算:
(一)发票或合同签批及履约手续不完备;
(二)收支单位不是合同对方当事人;
(三)未提供合同原件;
(四)未附验收合格资料。
(五)其他不符合款项收支条件。
第五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承办部门(单位)全程负责处理,并及时报分管院领导。
第十八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经协商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内,经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主动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承办部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第二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项目承办人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经协商无效者,提报学院法律顾问并配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后,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等,并将有关材料汇总、归档存查。
第六章 经济合同的登记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及相关资料作为学院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二十四条  学院办公室统一负责合同的编号、签章、台账登记管理,对于未完成会签的经济合同不得签章、编号。台帐中应记录合同编号、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合同名称、合同金额、签署日期、签署人、办理人、办理部门、归档移交人、档案接收人等。
第二十五条  每年底院办将合同登记台账、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送档案室存档,档案室按合同登记台账收齐经济合同原件(含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等)及经济合同会签表等分类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经济合同签订不少于四份,应分别在承办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档案室等部门(单位)留存。合同保管部门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指定专人保管,非经院长同意不得外借。
第七章 经济合同的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是经济合同的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对合同洽谈、订立、履行和合同款项收支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未经授权、超越授权或违反程序和规定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签订者承担一切不利后果,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签订者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院还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签订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虽经院长授权,但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视不同情节追究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由其赔偿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认真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造成学院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遗失合同文本或其他有关文件,造成学院利益损失的;
(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与他方串通,损害学院利益的;
(四)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合同秘密或学院商业秘密的;
(五)贪污受贿,损害学院利益的;
(六)应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定之日起实施,原《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川信职院财〔2010〕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