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精神,本着厉行节约和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广元城区内:具体范围指东至大石、西至袁家坝、南至界牌、北至工农)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
第四条 各部门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严格差旅费支出;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下应该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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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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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不含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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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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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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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正院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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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舱
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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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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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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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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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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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舱
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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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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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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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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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凡乘坐交通工具人员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凭据报销。凡乘坐飞机,须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补充事项通知》和政府采购机票网(www.gpticket.org)要求购买;全价机票、购票手续费不得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应按照对应的住宿标准限额内,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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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标准(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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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其他地区(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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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地区(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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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正院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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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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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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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附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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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出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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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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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按附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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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按标准住单间或标准间,超支不补。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地区和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二条 公杂费是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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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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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不含广元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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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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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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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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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含自带车),不补助公杂费。
第六章 报账管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前应填写出差审批单,教职工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副院级领导由书记或院长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的一律不得报销。报账时,应附上出差审批单,实际出差情况应与出差审批单相一致。
第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应按出差人员相应标准凭据报销,超支不补。生活补助费、公杂费按天数按标准核算。
第十六条 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费、住宿费等票据,机票、住宿费等支出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
第十七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短期培训(6天及以内),会议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的,凭票据和会议、培训通知所列项目报销,不得重复计发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如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按规定执行公务卡和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八条 到校外各单位参加各种长期业务培训(6天以上,不含学历进修)、工程实践锻炼、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培训、工作期间,由对方单位免费提供食宿不报销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公杂费;不免费提供食宿,住宿费按每人每天不超过250元(省内)、300元(省外)标准凭据报销,计发生活补助费、公杂费每人每天70元(省内)、90元(省外)。培训费、住宿费等支出严格执行公务卡和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九条 教师带学生参加各种技能比赛、竞赛,教职工按照出差规定报销;代表学院参赛学生可报销参赛期间的住宿费、往返交通费,计发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不得报销机票费。
第七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额度,对出差事由、人员、时间、票据的真实性审批负责。
凡发现经办人伪造、虚列出差事由、人员、时间、地点等套取差旅费报销的,一经核实对经办人所报销费用总额予以全部追回,并对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的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差旅费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对所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按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出差参照本办法执行,出差审批单由项目负责人签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执行。原《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修订稿)》(川信职院财〔2014〕2号)废止,学院其他文件规定中若有不相符者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2: 省外城市出差住宿标准明细表
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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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
(正院级人员)
|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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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季时间
|
浮动
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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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
650
|
500
|
| |
上海市
|
600
|
500
|
| |
广东省
|
550
|
450
|
| |
深圳市
|
550
|
450
|
| |
浙江省
|
500
|
400
|
| |
厦门市
|
500
|
400
|
| |
天津市
|
480
|
380
|
| |
江苏省
|
490
|
380
|
| |
福建省
|
480
|
380
|
| |
山东省
|
480
|
380
|
| |
青岛市
|
490
|
380
|
7-9月
|
20%
|
河南省
|
480
|
380
|
| |
云南省
|
480
|
380
|
| |
重庆市
|
480
|
370
|
| |
贵州省
|
470
|
370
|
| |
河北省
|
450
|
350
|
| |
山西省
|
480
|
350
|
| |
内蒙古
|
460
|
350
|
| |
辽宁省
|
480
|
350
|
| |
大连市
|
490
|
350
|
7-9月
|
20%
|
吉林省
|
450
|
350
|
| |
黑龙江省
|
450
|
350
|
7-9月
|
20%
|
宁波市
|
450
|
350
|
| |
安徽省
|
460
|
350
|
| |
江西省
|
470
|
350
|
| |
湖北省
|
480
|
350
|
| |
湖南省
|
450
|
350
|
| |
广 西
|
470
|
350
|
| |
海南省
|
500
|
350
|
11-2月
|
30%
|
西 藏
|
500
|
350
|
6-9月
|
50%
|
陕西省
|
460
|
350
|
| |
甘肃省
|
470
|
350
|
| |
青海省
|
500
|
350
|
6-9月
|
50%
|
宁 夏
|
470
|
350
|
| |
新 疆
|
48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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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单
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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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差事由
|
|
出差人员
|
| ||
出差预计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
负责人签批(同意与否)
|
年 月 日
|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单
部 门
|
| 出差事由
|
|
出差人员
|
| ||
出差预计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
负责人签批(同意与否)
|
年 月 日
|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单
部 门
|
| 出差事由
|
|
出差人员
|
| ||
出差预计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
负责人签批(同意与否)
|
年 月 日
|